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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新华社电昨天,国务院发布《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》。明确提出,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实行区别对待、有保有压。全国性银行应将信贷资源向受灾地区倾斜。《意见》明确:“对灾前已经发放、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延长还款期限6个月,在2008年底前不催收催缴、不罚息,不作为不良记录,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。”
受灾地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。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,由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水平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.6倍,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%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%。
国务院昨日还发表公告,感谢国际社会对中国抗震救灾工作提供的支持和援助。公告说,我们坚信,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和国际社会的继续支持下,灾区人民一定能够战胜灾害,重建美好家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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