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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24日晚,上海中远两湾城业主胡先生下班回家后,发现家中有人闯入,室内凌乱不堪,客厅的隔板墙面被损坏,满地尽是木板和木条,连床垫也被掀起。胡先生赶快拨打110报警,但小区物业人员赶来后说,这是有关人员在整治群租房。中远两湾城整治办公室的刘组长称,这是合法整治群租行动。(7月2日《东方早报》)
群租所引发的争议至今尚未平息。从民生的角度来看,群租现象之所以产生,主要源于底层民众的生存压力。尤其是在上海、北京这样的特大城市,房市坚挺让很多人望楼兴叹,对于中低收入者而言,买不起房只好租,单租不起只好合租。租房是一个市场行为,一个愿出租,一个愿租住(不论是否群租),均是公民的自由,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而言,尊重这种自由就是最好的管理。
群租固然可能引发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,比如造成邻里纠纷,甚至有消防和治安隐患,一些租住者的不良行为也引起周边业主的反感,但围绕群租的争议首先应由社区自治来解决。群租并不排斥消防执法、治安执法等行政管理,只是这些行政执法应平等地适用于自住、单租和群租。。
即便执法部门确是为推进执法而欲进入私宅,也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。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。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。”为落实这一宪法条款,保护作为公民基本人权的住宅权,我国刑事诉讼法用了五个条文来规定搜查的具体程序。如搜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;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;除非在执行逮捕、拘留或遇有紧急情况时,搜查必须持有搜查证等等。如不符合法定条件而擅自侵入公民住宅,还很可能会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,即“非法搜查他人身体、住宅,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,犯前款罪的,从重处罚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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